上海一家中级法院于8月18日发布一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涉及虚拟货币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何时可被认定为诈骗共犯,而非仅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3名被告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虚拟拨号软件(基于互联网的通话工具)将受害人引导进入诈骗聊天群,帮助一个境外诈骗组织骗取30人超过234万元,并通过虚拟货币(用于转账和结算的数字代币)将资金转入嫌疑人交易账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和稳定的分工配合,法院还应结合被告在链条中的作用、组织控制程度、与其他犯罪人员的联系、获利方式以及异常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将此类行为与不构成诈骗共谋的普通网络服务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