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私人加密货币借贷纠纷案件,后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为具有参考价值,并列入广东省2025年度十大商事金融案件。2023年7月,出借人金某根据书面协议向借款人常某转让1单位未具名虚拟货币,协议要求常某在两日内返还同种代币。合同约定,如果该代币价格上涨,则按更高价格偿还;如果价格下跌,则按原值以USDT或人民币偿还;逾期还款的,另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常某未返还该资产。金某曾在境内平台以22.82万元购入1.14单位,因此每单位成本折算为19.96万元,并请求返还代币,或按照判决时币安的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并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加密货币不能在中国境内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被视为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特征的民事财产。法院认定,约定按更高价格偿还并允许据此以人民币结算,实质上构成加密货币兑换,而中国金融政策将此类行为视为非法,因此相关还款条款无效。法院认为返还同种代币缺乏可行性。由于境内不存在合法的市场价格,法院以金某的取得成本为依据,判令赔偿19.96万元(约2.97万美元),并驳回24%罚息及任何与更高市场价格挂钩的请求,同时指出金某应自行承担通过未经授权的境内平台购买的风险。该判决不具有全国范围的约束力;中国其他法院也曾驳回类似诉讼,或拒绝支持出借人的赔偿请求。